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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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信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