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美金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即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元【計算式:美金2,666,032元×原審起訴時公告匯率30.552(見本院卷㈠第19頁之利率查詢單)=新臺幣81,452,6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