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調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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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調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商業銀行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
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新商業銀行等調解,惟聲請
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依當事人之狀況,本件顯不能
調解,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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