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敏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敏鑫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7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定刑,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且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