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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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家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臺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瑜」應更正為:「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家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揭執行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罪質相同,應依累犯規定加重。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失竊之機車已為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尚未對被害人造成終局之財產損害,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扣案之機車係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895號被告許家泰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7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家泰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再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執行後於108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至108年12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2月17日凌晨2時17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前時,見 許瑜庭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備鑰匙啟動該車電門後騎乘離去而竊取之。 嗣許瑜庭 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上開重機車1台(已發還)。
二、案經許瑜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許家泰瑜 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瑜庭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張、被告比對照片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檢察官劉恆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