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哲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哲誼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哲誼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A組)及編號7至11(B組)(聲請書誤載B組為附表編號7至10,應予更正)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7至11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
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6年1月4日)前所犯,而附表編號7至11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後所犯,然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7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6年8月14日)前所犯,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另其中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8、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皆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6(A組)及編號7至11(B組)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及編號7、8、9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分別與如附表編號1、2、3、5、
6及編號10、11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B組中之附表編號8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至│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30日至│││105年9月19日││105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29號│字第1732號│第8046號等││││││├───┬────┼──────────┼──────────┼──────────┤││││││││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9月2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4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9號│第19059號│第8540號││├──────────┴──────────┴──────────┤││編號1至3業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臺灣高院以107年度抗字第739號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日│105年9月5日│105年12月23日至│││││105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16號│字第1092號等│第5107號等││││││├───┬────┼──────────┼──────────┼──────────┤││││││││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75│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11月22日│108年12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6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75│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7日│107年12月15日│109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21號│第1744號│第84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104年7月間某日至│106年7月9日││││106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47號│第1314號│字第161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829│106年度訴字第316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8月2日│106年9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829│106年度訴字第316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435││││號││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28日│106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03號│第2952號│第3362號││├──────────┴──────────┤│││編號7、8(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2)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9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10(聲請書誤載為9)│11(聲請書誤載為10)││├────────┼──────────┼──────────┼──────────┤││││││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日前某時│106年3月28日至106││││至106年6月13日│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91(聲請書誤載│第2291號││││為10438)號等│││├───┬────┼──────────┼──────────┼──────────┤││││││││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3│109年度訴字第4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8日│109年3月5日││││││││├───┼────┼──────────┼──────────┼──────────┤││││││││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3│109年度訴字第49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2日│109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38號│第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