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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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8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74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109年度裁聲字第7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0年2月1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