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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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5號債權人 翁慧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翁慧萍」或「翁慧萍即愛奇兒美食宅配
系列」或「翁慧萍即愛奇兒宅配美食」?㈡提出愛奇兒宅配美食或愛奇兒美食宅配系列之商業登記資
料或其他足以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2月7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