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時,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退還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號(進行案號:106年度抗字第277號)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移送於該案訴訟行為時繫屬之法院即本院管轄,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985號裁定駁回。本院未命聲請人繳納108年度裁聲字第985號事件之裁判費,並無溢繳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