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9號債權人 鄭陳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桂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姓名鄭陳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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