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楊麗琴
吳銀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倩瑛 等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8,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