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顏文珍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釋明。
㈢陳報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通知函及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