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聲請人 吳繼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雅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捌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捌佰元,尚欠新臺幣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