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可歸責予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情事等云云。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協商及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協商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
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⒊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97年1月迄今收入證;聲請人若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或建物之謄本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⒋配偶張月及子女 郭芳君 、 郭信成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需載明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人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⒑請陳明聲請人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