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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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劉浩宇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2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浩宇│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7.55%計│││31,133││06月04日起│06月04日止│收違約金│││元│├──────┼──────┼───────┤││││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按年息7.56%計│││││06月05日起│07月05日止│收違約金││││├──────┼──────┼───────┤││││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5%計│││││07月06日起││收違約金│├──┼───┼─────┼──────┼──────┼───────┤│002│新臺幣│劉浩宇│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3,615││05月27日起││收利息│││元│││││├──┼───┼─────┼──────┼──────┼───────┤│003│新臺幣│劉浩宇│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1,599││05月27日起││收利息│││元│││││├──┼───┼─────┼──────┼──────┼───────┤│004│新臺幣│劉浩宇│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24,775││05月27日起││收利息│││元│││││└──┴───┴─────┴──────┴──────┴───────┘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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