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肆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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