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陳忠智
陳語慧 吳秋萍 共同 胡盈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江寶蓮 林添登 繼承人 林仲修
林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林添登、林仲修、林仲信為江寶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寶蓮於民國106年9月8日死亡,原告及被告江寶蓮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7年1月19日裁定應由林添登、林仲修、 林惠玲 、林仲信為江寶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林添登、林仲修、林惠玲、林仲信已就江寶蓮遺產為分割協議,由林惠玲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之權利,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前開裁定命林添登、林仲修、林仲信為江寶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