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陳忠智
陳語慧 吳秋萍 共同 胡盈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吳州柏 吳嘉仁 繼承人樓
吳愛娟 吳愛順 吳富美 吳承勇 吳悅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為吳州 柏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州柏於民國107年2月1日死亡,原告及被告吳州柏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7年10月18日裁定應由 吳干城 、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為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吳干城、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已就吳州柏遺產為分割協議,由吳干城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之權利,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前開裁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為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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