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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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237號債權人庚○○債權人E○○債權人申○○債權人戊○○債權人宇○○債權人玄○○債權人寅○○債權人宙○○債權人丁○○債權人黃○○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B○○
之1債權人C○○
之1債權人天○○債權人酉○○債權人巳○○債權人亥○○債權人戌○○債權人辰○○債權人卯○○債權人甲○○債權人己○○債權人午○○債權人D○○債權人K○○債權人I○○債權人乙○○債權人F○○債權人G○○債權人未○○債權人子○○債權人壬○○債權人H○○債權人A○○債權人地○○債權人丙○○債權人辛○○前列三十八人共同債務人一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庚○○、E○○、申○○、戊○○、宇○○、玄○○、寅○○、宙○○、丁○○、黃○○、癸○○、丑○○、B○○、C○○、天○○、酉○○、巳○○、亥○○、戌○○、辰○○、卯○○、甲○○、己○○、午○○、D○○、K○○、I○○、乙○○、F○○、G○○、未○○、子○○、壬○○、H○○、A○○、地○○、丙○○、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元。
二、債務人一全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凃光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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