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銘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其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彥廷鐘明倫李昀達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三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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