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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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UONGMA.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RUONGMANHDOAN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TRUONGMANHDOAN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端、本件所竊短褲價值新台幣590元,竊取後不久即被查獲,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程度不重,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並審酌被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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