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煌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榮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賽馬」壹台(含IC板貳塊)、「滿貫大亨」貳台(含IC板貳塊)、「金象王」壹台(含IC板貳塊)及代幣玖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第四行之「煌」應予刪除、第八行【「賽馬1」台】應更正為【「賽馬」1台】、第八行至第九行【「金象王」】應補充為【「金象王」2台】,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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