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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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