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己○○丙○○被告戊○○
榮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丁○○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一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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