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 周子敬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捌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