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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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抗告人 郭淑貞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郭清議 (亡)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查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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