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鄭南生 林炎奎 被告 周志明
蔡月雲 周昭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月雲未經合法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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