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034號債權人 翁寶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永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更正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已含利息,故利息不得重複請求)。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金額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符合請求金額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符合請求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