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09號原告李羿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