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潘振大
黃有妹 潘振昌 潘振文 潘錦雀 潘錦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 劉川豪
汪宥忻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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