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033號債權人 楊川 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源呈簡伶真徐碧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簡源呈、簡伶真、徐碧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若係依據支票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票號FAX0000000、FAX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係依據承諾書請求,該承諾書為附條件之承諾,故請提出該條件已完成之文件影本。
三、釋明利息起算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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