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聲請人天麗房屋有限公司虎尾圓環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李映秋

代理人 蔡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碧香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