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10號
原告 王欣廷
被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或7日晚上8時許,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假投資之方式誘使原告匯款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0月8日9時11分許、16分許、17分許、同年10月9日9時9分許,匯款3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前開金融帳戶內而受有損害,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刑事案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58,下稱前開刑事案件)部分,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因被告提供名下前開金融帳戶及其他兩個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73號審理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9萬元,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下稱前案案件),前開刑事案件因與前案案件為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同一案件,本件應為前案案件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則被告之前開行為,致原告所受前開700,000元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前開700,000元之利益,使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返還原告該700,000元之不當得利。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行為。所謂造意及幫助行為,須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方足當之。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7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17年上字第107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案案件全卷查核屬實,並有該前案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前開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堪認屬實。依前開說明,被告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所受700,000元之損害,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無從解免其對原告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0,000元,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之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已如前述。則原告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之本件請求,乃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屬訴之客觀重疊合併,訴訟標的雖有數項,如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無須更為審判(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8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民事裁判,亦同此旨),是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庸再予論斷,併予敘明。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