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三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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