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原告 林奕志 被告 陳朝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法官黃光進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