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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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原告 林奕志

被告 陳朝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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