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李筱琪 被告 羅育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