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標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黃清標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高【各為新臺幣(下同)23元】,又與店家達成和解並賠償5千元(參本院卷附之和解書1份);兼衡其無任何前科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豆腐店員工、勉持之家庭經濟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
如前述,又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斟酌上情,參以被害人表示:願原諒被告且給予其緩刑自新之機會等語(參本院電話紀錄表),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㈣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文規定。查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竊得之伯朗咖啡各1罐,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5千元,其金額已大於前揭犯罪所得,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06年度偵字第10085號被告黃清標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清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號7-11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冰箱內之伯朗咖啡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23元),得手後隨即在便利商店用餐區飲畢,未經結帳而逕行離去。
㈡於106年1月2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上開7-11便利商店內
,徒手竊取冰箱內之伯朗咖啡1罐(價值23元),得手後亦隨即在便利商店用餐區飲畢,未經結帳而逕行離去。嗣值班店員 綦員彪 發覺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得知係黃清標所為,並於106年1月3日下午1時許,發現黃清標出現在店內,遂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綦員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處。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竊之犯罪所得共46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