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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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展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營小客車」更正為「營業小客車」、第4至5行「 張家順 」補充為「張家順、 許勝傑 」、第7行「員警」補充為「員警張家順、許勝傑」、第7至8行「靠適你們是有排流氓」更正為「靠勢你們是有牌流氓」,及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張家順於警詢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乃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行為人妨害公務之對象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仍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38號判決參照)。從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利用同一機會,對多名執行公務之員警出言辱罵而為侮辱,係基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評價屬於一行為,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林展毅明知員警張家順、許勝傑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僅為拖延員警查緝車禍肇事及酒後駕車,竟故意挑釁而口出前開穢言侮辱員警,嚴重藐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雖犯後初始即坦承犯行,惟考量被告之行為乃對國家公權力的嚴重挑釁,輕縱之結果,無法保障在第一線執勤之警察應受的基本尊重,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所生危害,及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782號被告林展毅男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展毅於民國106年5月6日凌晨3時47分許,搭乘由其友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段53巷口,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小客車之人發生碰撞。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警員張家順據報到場處理,要求調查駕駛身分時,林展毅拒不配合,其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公然侮辱部分未告訴),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辱罵「你娘咧」、「你娘機掰」、「靠適你們是有排流氓」、「恁爸就看警察不爽咩。是警察卡嗆,有牌流氓」等語,而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展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對話譯文、職務報告各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檢察官蔡正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