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蕭湘瀚 被告 徐哲明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即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