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