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民國97年度朴簡字第406號詐欺案件,於97年12月3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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