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號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有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17,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