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陳秋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劉淑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