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鄭慶信
原告與被告 李嘉仁 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9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李嘉仁最新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