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姚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一、二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