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蔡政宏
被 告 王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夢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蔡政宏
被 告 王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