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蔡政宏
被   告  王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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