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八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之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之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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