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