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潘海濤 律師 丁偉揚 律師 邱姝瑄 律師被告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被告 林茂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林鈺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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