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謝佩青 債務人 溫柏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借據(國軍理財貸款專用)第四條所載,甲方(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該合計數下稱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懲罰性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又依上開契約定第三條約定及債權人提出之利率資料所載,個別加碼年率2.044﹪,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現為1.095﹪,合計3.139﹪,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違約金之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